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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30      访问量:311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二、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需准确、详细填写《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登记表》。

三、工作人员主动为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包括提供必要的查阅检索工具,指导检索工具的应用并告知网上查阅的基本操作规程。

四、利用者复制政府公开信息文件,经与工作人员联系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后的文件应妥善保管。

五、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一律不外借,必须在查阅大厅内查阅。所查阅文件不能折叠、涂改和损毁,如有违反,依法处理。

六、阅览大厅应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喧哗和吸烟。

七、依申请公开或未公开的政府文件不属于本接待范围,如需查阅请向该发文机构或该机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八、查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2-28522668  监督电话:022-2839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