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档案资料阅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利用者须在本馆查阅服务中心前台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方能进行查阅利用。
第三条 为确保档案安全,利用者私人物品、饮用水具等应存放在指定的存包或休息处。严禁携带箱包、食品、易燃易爆品和照相器材及其它具有拍照或摄像功能的设备进入阅览区。严禁在阅览区内吸烟、进食、喧哗。
第四条 利用者须在指定区域查阅档案资料,在查阅过程中应爱护并妥善保管检索目录和档案资料,严禁涂改、损毁、丢失、窃取档案资料或目录,严禁将档案资料、检索目录带离阅览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拍摄、复制、窃取档案资料内容。如发现损毁、涂改档案等行为的,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馆已完成数字化扫描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阅览。利用者如需调阅档案资料原件时,每人每次调阅档案资料不超过5卷,阅毕按原样还清后,再申请调阅下一批次的案卷。当天未阅读完的案卷,须向工作人员说明。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借出的,须经馆领导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借期不超过三天,到期必须归还,如继续利用须办理续借手续后方可续借。
第六条 利用者应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从本馆获得的档案资料复制件和摘录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带出境,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借、再行复制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内容。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本馆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本馆档案内容,均应注明引自“宝坻区档案馆”及档号。
第七条 利用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经劝阻、警告无效的,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者的查阅,责令其离馆,并记录在案;对触犯法规者,将追究责任。
第八条 档案馆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