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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说宝坻|(7)民国时期的土地集中问题

发布日期:2025-07-27 16:32:16      访问量:869次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档案馆

民国时期的土地集中问题

邓晓明整理

军阀土匪劫掠频繁、土地日益集中、苛捐杂税花样频出,是民国时期宝坻民众身上的三座大山,土地问题是其中的最基础性的问题。军阀混战,社会各阶层都产生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往往被当局和地主转稼到农民身上,以增加各种捐税形式出现。对农民残酷剥削,加速农民的贫困化和自耕农的破产,加上天灾频发,“大鱼吃小鱼”越来越普遍,致使土地日益集中到地主阶级手中。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是地权过于集中和土地使用分散的矛盾,并且越来越尖锐。

一、土地集中状况

据县志记载,1941年宝坻县城里的丁家、芮家、王家、广林木的张家、南仁垺的陈家、林亭口的李家,大白庄的杨家等十多户大地主,每户均拥有土地万亩以上。远在县东南九十华里的高庄户、尔辛庄的地全是南仁垺陈家地主的,附近的几个村都是他们的佃户村。1945年宝坻县地主、富农人口只占全县总人口的13.5%,其所占有的土地却相当全县总土地面积的36%;中农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4%,拥有土地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46%;贫农和雇农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2%,其拥有土地仅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18%。

二、政策给予认可

国民政府对土地租佃行为认可,并出台法律予以维护。1936年施行的《土地法》第170条:“以处为耕作为目的,约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农地者,为耕地租用”,将租用耕地成为定例。此法还对租佃制做了具体规定,如:承租人租种土地有期限、有契约;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等等。

37.5%租额本已够高,但仍不断被各种理由突破。当时有民谣“租金重、利钱高,农民头上的两把刀”。土地被少数人独占垄断,作为剥削的手段,多数人则无土地而仰他人鼻息。当时,租地种租额一般占产量的40%到50%,还有的实行“上打租”。地主为更多地榨取农民的血汗,在佃户租地时将一亩地说成一亩半,而在纳税时又将一亩半说成一亩,以减少税额逃避负担。

三、雇工收入低薄

雇工经营是地主常年或到季节雇用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其耕种田地。雇农常年靠出卖劳力为生。雇工的年工资一般在6石(100公斤)小米左右,童工则只有1石小米。地主常年只雇少数长工,农忙时才大批雇用短工。雇工劳动强度很大,每天早饭前要先干阵子活儿,如扫院子、挑水等,中午在地里吃饭,晚上还要给地主喂牲口、推磨、轧草等,再加上承租时要摆“认东酒”,收租时要设“迎东酒”、“交租酒”。

四、高利贷剥削

地主、富农除了靠出租土地剥削贫雇农之外,还放高利贷。佃户为交纳预付地租或押租,明知是饮鸩止渴,也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贷。宝坻县的高利贷有“钱利”、“借粮”、“押当”三种形式。钱利一般为月利三分,且借钱需有抵押品,到期不交利,利转本(通称“利滚利”或“驴打滚”),到期不还本,没收抵押品。借粮一般是春借秋还,春借1石,秋还1石5斗。押当一般按押当物品的实值三成作价,以月利2分行息,18个月期满不赎,放高利贷者即将押当物品自行拍卖。也有以土地作典押的。地主富农的剥削,本来已使贫雇农群众的生活陷于贫困,加上处在战争环境,水灾频发,粮食产量降低,敌伪横征暴敛,就使贫苦群众的生活更加恶化。相当一部分贫苦农民不能按期交租,夺佃现象屡有发生。对雇工则用压低工价、延长劳动时间、降低饮食标准、取消“犒劳”等方法加重剥削。贫苦群众在残酷的剥削压榨之下,经济上陷入了极端贫困的境地,已不足以维持温饱。

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农民土地愈加呈现碎分现象。呈现了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愈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来越厉害。农民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地一分再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农民不断失地,又促进了租田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

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人与地的紧张关系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严重桎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只有通过土地改革这一革命性运动来彻底解决。


参考:

  1、《宝坻县土地管理志》

  2、《宝坻县志》

  3、《唐山文史资料大全》地区综合卷(上)

  4、《宝坻革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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